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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印花税谁定?国务院有权调整税率

时间:2026-05-08人气:作者: 苏州股票配资

<苏州股票配资>股票印花税谁定?国务院有权调整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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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印花税调整后股市表现

11月1日上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投资人最为关心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并未出现调整,仍按交易额的1‰单边收取。不过,《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八条)。

“一般来说,立法应该由人大来进行规定,这次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还是按照现行条例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赋权与国务院吗,这是适合当下发展情况的。”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向记者表示,维持现行政策调整模式,传递出的重要信息是,关于股票的税率和调整由国务院来决定,这有助于监管层灵活运用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手段来对证券市场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控。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的, 属于行为税类,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单独对卖方收取的,A股基本税率为1‰且单向征收。我国税法规定,对证券市场上买卖、继承、赠与所确立的股权转让依据,按确立时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征收印花税。

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对书立、领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印花税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征。1992年,国家统一规定对沪深两市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经过多次政策调整,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的税率对出让方征收。

1988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印花税21450亿元,年均增长19.1%,其中2017年征收印花税2206亿元。2018年前三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年内首现负增长。1-9月财政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881亿元,同比下降6.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印花税法是重要任务之一,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重要一步。

在税率方面,《征求意见稿》除对少部分税目的税率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包括维持证券交易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在征税对象方面,《征求意见稿》将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此次最为市场热议的是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调整问题。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表示,为灵活主动、便于相机调控,更好适应实际需要,《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八条)。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税收政策评价研究中心主任赵迎春向记者介绍,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功能,当证券交易低迷时,可以通过调低证券印花税率或暂缓征收来激活市场;当证券交易过度活跃时,也可以通过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使市场冷静下来,“授权国务院,可以相机抉择。”

赵立春表示,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股票交易的税率没有变化,但为公平税负,增加了对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江瀚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调整的核心在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或者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虽然印花税没调,但是把调整的权限给了国务院,国务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这无疑是印花税变动的一个潜在大信号,税收灵活度提升很多了。”

江瀚表示,此前税法都是由人大来决定,但人大的开会和表决周期比较长。如果要适应市场变化而调整税率的话,调整周期比较长,难以在短期内适应市场的变化。此次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之后,就是整个征税的灵活度将提升很多。国家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调整印花税的情况,这对于整体的市场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庄正文认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调整被赋权于国务院,主要是考虑到证券交易印花税涉及到证券市场的调控和稳定,由于中国证券市场还在培育发展完善过程中,还不那么成熟,还需要政府根据市场和宏观经济的变化,来迅速及时地做出调整和应变,因此如果完全按照立法要求,证券市场瞬息万变,有很大的时效性、变动性和不确定性。

不过,庄正文也坦言,如果从追求完善法制的角度来看,由全国人大来对法律条款进行调整,也有优点,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更能体现民意,能保持公平性和政策稳定性。

未来:市场期盼减免证券交易印花税激发市场活力

随着股市近期的下行,降低或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声音再起。日前,证券时报头版刊文,呼吁“为亏损投资者减免股票交易印花税”。

不久前,还有退休官员在演讲中表示,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税收应该有专门的考量,比如印花税,现在应该就可以取消。

对于中国是否应该取消印花税,或征收资本利得税等问题,庄正文表示,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资本利得税不同,印花税是行为税,资本利得税是所得税。中国A股征收行为税对频繁交易的那类市场炒作现象有抑制作用,当股票市场不成熟,投机成分比较多的时候,监管层对于市场有利的调控手段是印花税。当证券市场成熟后,税收政策基于公平原则,会根据所得税来调整。长远看,中国股票市场会向这个方向发展。

“在当前的大环境下,(股票交易印花税)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也是合适的。”庄正文认为,免征部分亏损投资者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在操作上有难度,该政策如果出台甚至可能成为避税的一个途径,增加监管成本。不建议进行这样的调整。

赵迎春指出,因为中国没有征收资本利得税,国外是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所以没有印花税。但资本利得税更为合理,因为有所得才征收,而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只要交易就征税。

其实,对于交易费率的下降,市场此前也都给出了正面的反应。A股近5次证券交易印花税下调,迎来的都是一段波澜壮阔的升势,交易活跃度也有所回升。

那么,股票交易印花税究竟占到投资者交易成本的多少比例呢?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客服人员给出的条款,A股的股票交易费用一般包括: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

①佣金(净佣金+交易所规费):上限不超过成交金额的千分之3,起点5元(具体客户个人佣金比例有营业部根据客户情况自主制定),买卖双向收取;交易所规费按实际成交金额双边征收,费率为万分之0.487;

②印花税:出让方(即卖出时)单边征收成交金额的千分之1;

③过户费:(仅针对沪市A股票买卖收取)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2,买卖双向收取。

举个例子:

假设在上交所以5元每股买入2000股A股票,价值1万元,假设交易佣金万分之三,缴纳税费如下:佣金3元,过户费0.04元,印花税0元,交易所规费0.487,合计4.247元;

假设又以5元每股全部卖出,则缴纳税费为,佣金3元,过户费0.04元,印花税1元,交易所规费0.487元,合计5.247元。

如果印花税取消,可节省交易成本1/(4.247+5.247)=10.53%。(据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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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并在信封上注明“印花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订立、领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书面形式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按件确定。

(五)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一)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照其规定确定。

(二)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者报酬确定。

第七条 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转让证券时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印花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合同的应纳税额为价款或者报酬乘以适用税率;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纳税额为价款乘以适用税率;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应纳税额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乘以适用税率;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应纳税额为适用税额;

(五)证券交易的应纳税额为成交金额或者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计算确定的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并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各自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税率高的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订立的,应当按照各自涉及的价款或者报酬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二)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五)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六)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七)国务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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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四条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五条 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凭证订立、领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出让或者转让不动产产权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及孳息。

第十七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增加的,纳税人应当补缴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印花税税款。

第十八条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或者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对书立、领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印花税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征。1992年,国家统一规定对沪深两市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经过多次政策调整,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的税率对出让方征收。1988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印花税21450亿元,年均增长19.1%,其中2017年征收印花税2206亿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印花税法是重要任务之一,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制定印花税法,有利于完善印花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税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从实际情况看,印花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基本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对部分税目、税率和纳税方式等作相应调整。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

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规定:订立、领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第一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

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及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第二条、第三条),具体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四条)。

《征求意见稿》将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主要考虑是:国务院已明确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存托凭证以境外股票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将其纳入印花税征收范围,适用与股票相同的政策,有利于保持税制统一和税负公平。

(三)关于税率。

《征求意见稿》除对少部分税目的税率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实行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其中:应税合同按不同类型,税率分别为合同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千分之一;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税率为每件五元;应税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证券交易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与《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作出调整的税率包括:一是为简并税率、公平税负,减少因合同类型界定不清在适用税率上引发的争议,将《暂行条例》中原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二是考虑到国务院已决定自2018年5月起对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减征和免征印花税,为了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将营业账簿适用税率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四)关于计税依据。

《征求意见稿》分别规定了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及证券交易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第五条),并针对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中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以及转让证券无转让价格等特殊情形,规定了其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第六条、第七条)。

(五)关于税收减免。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六种免税情形:一是为避免重复征税,对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二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税;三是为支持特定主体融资,对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税;四是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对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税;五是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税;六是为减轻个人住房负担,对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为更好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同时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情形,但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一条)

(六)关于纳税方式。

《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实行纳税人购买并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以采取按期申报纳税方式。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印花税票保管成本高,贴花纳税不方便,纳税人大多选择汇总申报纳税,较少采用贴花纳税。同时,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出现了大量电子凭证,难以再采用贴花的纳税方式。为降低征管成本、提升纳税便利度,并适应电子凭证发展需要,《征求意见稿》规定,印花税统一实行申报纳税方式,不再采用贴花的纳税方式(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证券交易印花税仍按现行规定,采取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扣代缴方式(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七)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调整问题。

为灵活主动、便于相机调控,更好适应实际需要,《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八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申报纳税地点,以及税款补缴和退还等事项作了规定。

(原标题《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编辑 王驭时、郑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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